经办机构应当落实什么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2024-05-17 23:24

1.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什么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监管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很多监管措施是由经办机构来实现的。《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订立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等。2、为规范和指导协议管理,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此外,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还负责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3、医疗保障基金是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方面筹措的专门支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专项基金,是确保人民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物质基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强化了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什么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2. 在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和支付结算中 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之间应采用什么拨付的做

亲亲,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给出以下答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一般方式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但社保基金不能即时到账,到账信息因税务机关传递据滞后而延迟;在数据导入社保系统中常常因为税务征收信息和社保信息不一致出现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要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摘要】
在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和支付结算中 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之间应采用什么拨付的做【提问】
亲亲,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给出以下答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一般方式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工作量,但社保基金不能即时到账,到账信息因税务机关传递据滞后而延迟;在数据导入社保系统中常常因为税务征收信息和社保信息不一致出现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要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回答】
亲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使用社银平台也十分便捷,但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助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相连。社会保障卡的作用十分广泛,除了社会保险相关查询、办理功能,同时还兼具金融功能,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便于记忆。基于社会保障卡上述特点和功能,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可以直接支付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无需再预留、维护参保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信息,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将结算完成的数据直接划转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参保人员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取现或消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进行结算,使用社会保障卡便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过程更为便捷,减少了中间环节,减轻了工作量,杜绝了人工千预,提升了风险管理水平,最终实现社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开心][鲜花]【回答】

3.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什么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什么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4.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证基金的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6.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什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法律分析:医疗保证基金的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7.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什么依法组织制定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什么依法组织制定

8.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保障基金主要包括

“医疗保障基金”不单单指医疗保险基金,除了基本医保包含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也包括在内。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2021年1月,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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